各县(区)农业局(农林水利局):
自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农业优势产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各县(区)要按照农业部、自治区和南宁市的部署,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三周年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宣传日”(每年7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之际,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宣传工作,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日”活动,使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村基层干部切实掌握和运用好法律,积极营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沿着规范化、上水平的方向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宣传日”活动主题和重点内容
今年“宣传日”活动主题是“依法规范合作社,促进生产标准化。”各县(区)要围绕活动主题,以宣传法律精神、引导合作社规范发展,宣传今年全国农业工作会议提出的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引导合作社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为重点,突出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范围、在发展农村经济中的作用特别是对农民增收的作用、辖区发展目标和方式、规范化建设标准和运行规范、国家扶持政策、登记注册要求等内容,大力宣传典型示范社、“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妇女在发展合作社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
二、活动形式
在“宣传日”前后一周内,各县(区)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一)悬挂宣传横幅。各县(区)农业局(农林水利局)及其农经机构应在本部门办公地点悬挂宣传横幅,组织各类专业合作社,特别是自治区、南宁市级典型(先进)示范社的办公场所或村内显著位置张贴、刷写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精神的标语口号。
(二)开展咨询服务。各县(区)在县(区)、乡(镇)、村主要繁华地段设立宣传站点,摆设宣传展板,散发宣传材料,提供咨询服务。向农民群众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答疑解惑,增强广大农民群众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建设工作的了解与认识。
(三)利用媒体宣传。各县(区)主动与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联系,制作专版报道、录制影视宣传片、集中报道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情况,在全社会形成以“宣传日”活动为主题的宣传高潮。
三、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宣传日”活动,把“宣传日”作为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工作的一个重要契机,周密部署实施,切忌搞形式主义和做表面文章。
(二)做好总结。各县(区)要认真研究总结开展“宣传日”活动的经验、问题,及时将“宣传日”宣传活动情况形成总结材料,连同宣传照片、影视资料等于7月10日前书面报送我局。
联系人:陆爱洪
联系电话:0771--2613133
电子邮箱:lah_gx@163.com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